上海市森林管理規定(2015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目的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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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森林的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設、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設、保護及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 *** 管理林業的部門(以下簡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設、保護及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區縣、鄉鎮林業工作站(署)協助市和區、縣林業主管部門做好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設、保護及相關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四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本市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市和區、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納入財政轉移支付的范圍。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林業、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 *** 批準后執行。第五條 (經費保障)
市和區、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公益林建設和養護、林業保險、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科學研究)
本市鼓勵林業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選育和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林木,推廣林業先進技術。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七條 (規劃和計劃)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編制市林業發展規劃。市林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本市林業發展方向、目標、規劃控制原則、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布局等內容。
區、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林業發展規劃,結合本區、縣實際編制區、縣林業發展計劃,報區、縣人民 *** 批準后實施。區、縣林業發展計劃應當確定本轄區林業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分區以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林業基礎設施的設置要求,確定分期建設計劃和分類管理措施等內容。第八條 (公益林控制線)
市和區、縣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市林業發展規劃,劃定公益林控制線。
公益林控制線不得任意調整。因規劃和建設確需調整的,應當征求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調整公益林控制線不得減少公益林用地總量。因調整公益林控制線減少公益林用地的,應當落實新的公益林規劃用地。第九條 (公益林規劃控制)
沿海防護林、水源涵養林、護路林、護岸林、污染隔離林等公益林的規劃控制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公益林規劃控制范圍內,禁止新建除林地管理和養護設施、救護站以及其他應急避難設施以外的永久性建筑物。第十條 (公益林建設)
鐵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防護林,由鐵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圍內的防護林,由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其他公益林,由市或者區、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
公益林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公益林建設技術標準。
公益林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的技術標準,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一條 (商品林建設)
商品林建設應當符合區域產業發展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相應政策措施,建立經濟林生產保險財政補貼制度,引導經濟林建設向規模化、標準化、產業化方向發展。
市、區縣、鄉鎮林業工作站(署)應當加強經濟林新優品種篩選、推廣應用和栽培技術培訓等技術指導和服務。第三章 保護管理第十二條 (公益林養護)
公益林養護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鐵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防護林,由鐵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二)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圍內的防護林,由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三)農村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林木,由林木所有者負責養護;
(四)其他公益林,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落實養護單位。
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公益林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
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養護責任單位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游等。
林業監理需要什么資質
林業監理需要獲取《營造林工程監理員職業資格證書》的從事營造林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員。
2022年全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申報細則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甲級資質分為甲A級、甲B級兩個檔次。資質證書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核發林業資質管理,并加蓋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印章。林業資質林業資質管理,林業職稱。
新辦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只能辦丙級,丁級僅限基層單位申報
一、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林業資質管理: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有固定林業資質管理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規劃設計業務方面林業資質管理:
(一)、在有關司局的指導下,承擔編制全國性、流域性、跨地區的林業發展規劃,林業產業規劃,自然保護區及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公署建設規劃,全國山區、沙區及林業綜合開發規劃及有關專題調研、論證,并負責規劃實施的檢查和技術管理工作。
(二)、承擔國家大中型森林資源保護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林建設工程、商品林建設工程等的規劃設計、工程監理、質量檢查、竣工驗收及效益評估工作。
(三)、承擔外資貸款、援款、中外合資林業項目(資源環境保護及營造林部分)的建議書、可研報告編制并負責項目技術咨詢及技術管理工作。
(四)、承擔報局審批的林業工程建設項目(資源環境保護和營造林工程部分)的咨詢評估工作。
二、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應不少于5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1.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
2.省級林業生態建設工程檢查驗收;
3.森林分類區劃界定;
4.林業數表編制;
5.野生動物或者野生植物調查監測;
6.濕地資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調查監測;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8.國家或者省級重點林業生態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編制;
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投資的林業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林業建設項目)。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業建設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建立林業建設項目儲備庫,作為林業建設項目決策和年度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林業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的要求。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按照中央財政預算資金的投資方向,根據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制定林業建設項目申報指南。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林業建設項目申報指南,開展林業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第七條 林業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包括編制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以及其他相關的工作。
建設單位開展林業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實施方案)。
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3000萬元以下的林業建設項目,不編制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但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第八條 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林業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建設條件、擬建地點和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規定的要求。
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第九條 林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林業建設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和規模,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林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林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定的要求。
林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或者勘察設計單位編制。第十條 林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根據批準的林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林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對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進行說明,并附具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材料。
林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林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編制規定的要求。
林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單純購置類林業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建設單位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直接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第十一條 林業建設項目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3000萬元以上的,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審查、審批;林業建設項目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3000萬元以下的,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林業局審批;林業建設項目使用中央財政預算資金3000萬元以下的,其初步設計文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國家投資規模,依據相關規劃和項目申報指南,對建設單位報送的林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予以審查;審查合格的,應當及時上報國家林業局;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審查結果負責。第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林業建設項目的申報材料的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一)提交的相關文件及附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是否符合中央財政預算資金的投資方向;
(三)是否符合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相關規劃的要求;
(四)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具備。
國家林業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林業建設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林業建設項目初步審查意見反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
初步審查合格的,國家林業局對林業建設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初步審查不合格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林業建設項目申報材料退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
城市園林綠化資質,園林綠化資質和林業資質有什么不同?
園林綠化行業資質分為城市園林綠化施工資質、風景園林設計專項資質兩種林業資質管理,林業資質分為造林資質和造林工程設計資質兩種。
(一)城市園林綠化施工資質經營范圍
1、可承攬各種規模以及類型林業資質管理的園林綠化工程。
2、可承攬園林綠化工程中林業資質管理的整地、栽植及園林綠化項目配套林業資質管理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單層建筑(工具間、茶室、衛生設施等)、小品、花壇、園路、水系、噴泉、假山、雕塑、廣場鋪裝、駁岸、單跨15米以下的園林景觀人行橋梁、碼頭以及園林設施、設備安裝項目等。
3、可承攬各種規模以及類型的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工程。
4、可從事園林綠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產和經營。
5、可從事園林綠化技術咨詢、培訓和信息服務。
(二)造林資質經營范圍
從事工程造林、封山育林、城鎮綠化、通道綠化、森林經營等造林綠化活動林業資質管理,提供有關造林綠化施工、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企事業單位或造林專業隊。
丙級或以上造林工程施工資質是什么?
丙級資歷和信譽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林業資質管理:
1,具有獨立企事業法人資格林業資質管理;
2,上一年度凈資產不少于 30 萬元林業資質管理;
3,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 50 ㎡林業資質管理;
4,單位成立時間不少于 6 個月;
5, 沒有發生造林施工質量事故或因造林質量原因被有關單位通報批評。
技術力量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正式職工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60%;
2,林業中級技術人員不少于 2 名,其中林業工程師不少于 1 名;
3,技術負責人是具有林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正式職工。
技術裝備及管理制度應具備以下條件,其中對施工裝備不做硬性要求:
1,具有完成造林綠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術裝備;
2,有較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經營、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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