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方面的資格證有哪些?
林業方面的資格證有景觀設計師、花藝環境師、園藝師等職稱資格證。具體的等級劃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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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景觀設計師共設5個等級*** 林業植物檢疫員資質證,分別為:
1、景觀設計師(五級/初級技能)*** 林業植物檢疫員資質證;
2、景觀設計師(四級/中級技能資格);
3、景觀設計師(三級/高級技能資格);
4、景觀設計師( *** 技能資格);
5、景觀設計師(高級 *** 技能資格)。
二、花藝環境師本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別是:
1、四級花藝環境設計師(國家職業資格四級);
2、三級花藝環境設計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
3、二級花藝環境設計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
4、一級花藝環境設計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擴展資料:
園藝師該職業資格共分三級:助理園藝師、園藝師、高級園藝師。
從事的主要工作包括:果樹(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生產及開發推廣。最對口的專業是園藝技術。其核心課程,包括植物生長與環境、栽培技術、遺傳育種技術、園藝設施、病蟲害防治技術、產品貯藏與加工、企業經營管理等。就業領域,是園藝領域的技術與管理部門。設置的專業方向包括:果樹、蔬菜、花卉、食用菌。報考條件:
一、助理園林園藝師:
1、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應、歷屆學生;
2、中專以上或同等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
二、園林園藝師:
1、已通過助理園林園藝師級資格認證或取得中高級技術職稱并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4、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景觀設計師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花藝環境師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園藝師
如何辦理植物檢疫(植物檢疫證書、產地檢疫合格證)?
農業局:植物檢疫(植物檢疫證書、產地檢疫合格證)
一、事項類型行政許可事項。
二、設定依據
1、《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
2、《植物檢疫條例》第十條。
三、申報條件
1、凡調運植物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2、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縣級行政區域的調運單位和個人;
3、生產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4、植物檢疫證書
(1)已取得產地檢疫合格證的應在調運前5天提出檢疫申請。
(2)未取得產地檢疫合格證的應在調運前15天提出檢疫申請;
5、產地檢疫合格證: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生長種植期產地檢疫完畢。
四、申請材料
辦理植物檢疫證書
1、調入地植物檢疫要求書;
2、調運檢疫申請書;
3、產地檢疫合格證或調運植物檢疫證書。
擴展資料:
植物檢疫:
之一條為了防止為害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植物檢疫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植物檢疫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植物檢疫人員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以及其他有關場所執行植物檢疫任務,應穿著檢疫制服和佩帶檢疫標志。
第四條凡局部地區發生的危險性大、能隨植物及其產品傳播的病、蟲、雜草,應定為植物檢疫對象。農業、林業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名單,并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植物檢疫
江蘇省植物檢疫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植物檢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障農業、林業生產安全,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業植物檢疫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進出口植物檢疫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農業植物檢疫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設區的市、縣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級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植物檢疫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具體負責農業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檢疫工作。
交通、鐵路、郵電、民航、口岸等部門應當配合植物檢疫機構做好植物檢疫工作。第四條 農業主管部門的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檢疫范圍:包括糧、棉、油、麻、桑、茶、菜、煙、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藥材、牧草、綠肥、食用菌、熱帶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種子、塊根、塊莖、球莖、鱗莖、接穗、砧木、試管苗、細胞繁殖材料;來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情的植物產品。第五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檢疫范圍:包括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喬木、灌木、竹類、野生珍貴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產品。第六條 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實施檢疫,應當依據國務院農業和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農業植物、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及應施檢疫的產品名單,以及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的補充名單。
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在規定的檢疫范圍內實施檢疫,但應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檢疫職責。第七條 植物檢疫人員在執行農業植物檢疫和森林植物檢疫任務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和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依照規定實施現場檢驗或者復檢,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和進行疫情監測調查;
(二)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消毒、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采取封鎖、消滅等措施;
(三)查閱、摘錄或者復制與檢疫工作有關的資料,收集與檢疫工作有關的證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八條 植物檢疫人員在執行植物檢疫任務時,應當穿著檢疫制服、佩帶檢疫標志,并依法出示江蘇省人民 *** 統一制發的執法證件。第九條 各級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植物檢疫人員,并逐步建立相應的檢疫實驗室和檢驗室等設施。
專職檢疫員應當具備相當資格,并經培訓考試合格,由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發給全國統一的專職檢疫員證書。
設區的市、縣植物檢疫機構,可以在科研院校、農技推廣、種苗繁育及國有農場、林場等單位聘請 *** 檢疫員。 *** 檢疫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并經培訓考試合格,由設區的市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報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后,發給全省統一的 *** 檢疫員證書。第十條 各級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對植物檢疫對象每隔3至5年調查一次,對重點對象每年調查一次,并按規定編制疫情資料逐級上報。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向有關生產單位及時通報疫情、疫區等有關資料。第十一條 疫區和保護區的劃定、改變或者撤銷,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辦理。
劃定疫區和保護區的,各級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應當采取相應的封鎖、消滅和保護措施,防止植物檢疫對象的傳播、滋生和蔓延。第十二條 進行疫情調查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的農業和林業主管部門安排,疫情防治及采取消滅措施所需經費由省人民 *** 和當地人民 *** 給予財政補貼。第十三條 在發生疫情地區,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派人參加道路聯合檢查站、木材檢查站,開展檢疫工作。
發生重大疫情時,所在地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臨時防治機構,經省人民 *** 批準,可設立臨時植物檢疫檢查站,開展植物檢疫工作。第十四條 調運植物、植物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實施檢疫:
(一)列入國家和省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運出縣級行政區域的;
(三)可能受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和鋪墊材料、運輸工具、場地、倉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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