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林業有害生物,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業有害生物的預防、檢疫、治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強化檢疫、科學治理、依法監管的原則,實行 *** 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聯防聯控的機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負總責,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防控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防治檢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納入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規劃,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列入 *** 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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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防治及宣傳工作,協助做好林業植物檢疫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林檢機構)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任務。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海關、軍民融合等部門以及電力、電信、郵政、鐵路等有關單位,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相關工作。
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國有林場、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機構和鄉(鎮)有關工作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林業有害生物調查、監測、防治工作,協助做好林業植物檢疫工作。第六條 林業生產經營者和其他有關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做好其所屬或者經營管理、使用的森林、林木、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治理和檢疫知識的宣傳普及,鼓勵、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社會公眾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鼓勵、支持科研、教學和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的科學研究,引進、推廣使用先進防治技術和疫木無害化、資源化處置技術。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預 防第十條 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和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年度計劃,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和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年度計劃,編制本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和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年度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要求,組織開展全省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和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專項調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國有林場、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區域的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和專項調查,由其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普查和專項調查結果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 *** 和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檢疫性、暴發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應當查明情況,及時報所在地縣級人民 *** ,并逐級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測 *** ,科學布局測報站(點),配備專(兼)職測報員,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動態監測調查。
國有森林、林木由其經營管護單位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監測調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軍事管理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區域內的森林、林木由其管理機構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監測調查;集體和個人所有或者經營的森林、林木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監測調查。
林業有害生物日常監測調查結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同級人民 *** ,并逐級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人民 *** 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甘肅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2018修訂)
之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林業有害生物防冶資質單位,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檢疫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對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構成危害或者威脅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括喬木、灌木、竹類、花卉和其林業有害生物防冶資質單位他森林植物,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藥材、干果、盆景和其他林產品。第三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貫徹預防為主、科學治理、依法監管、強化責任的方針,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體系,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依靠科學,群防群治,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國有林場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其管理范圍內的林業有害生物情況調查和防治工作。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鄉鎮林業工作機構或者縣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組織林業有害生物情況的調查和防治工作。第六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轄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體系,發布林業有害生物信息,制定應急預案;
(四)組織森林植物疫情普查,負責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
(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的研究、培訓和交流,引進、推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適用技術,提高科學防治水平;
(六)查處違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森林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植樹造林應當適地適樹,合理搭配樹種、營造混交林,依照國家規定選用林木良種;造林設計方案必須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對幼齡林和中齡林應當及時進行撫育管理,清除已經感染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
(四)有計劃地實行封山育林,改變純林生態環境;
(五)及時清理火燒跡地,伐除受害嚴重的過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應當及時運出伐區并清理現場。第八條 林業有害生物預防的重點是:
(一)針葉林為松材線蟲病、紅脂大小蠹、落葉松枯梢病、松皰銹病、濕地松粉蚧等;
(二)農田防護林及路、宅、渠、村周邊的樹木為美國白蛾、黃斑星天牛、光肩星天牛、青楊天牛、春尺蠖、楊樹腐爛病等;
(三)經濟林為蘋小吉丁蟲、蘋果蠹蛾、食心蟲、紅蜘蛛、果樹腐爛病等;
(四)退耕還林、荒山造林區為中華鼢鼠、達烏兒鼠兔等。第九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有計劃地適時組織鄉鎮林業工作機構、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開展林業有害生物情況調查,并及時報告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和上一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第十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建立主要林業有害生物預報發布制度。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每年至少發布一期中、長期預報;市(州)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每年至少發布兩期中、短期預報;縣(市、區)及國有林業管理機構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適時發布預報。第十一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建立的測報點,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專職測報員,劃定測報責任區,實施動態監測,建立測報預報檔案。第十二條 工程造林應當制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方案,實行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檢查驗收的制度。第十三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的統一要求,及時做好經營范圍內發生的林業有害生物除治工作。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做好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并對除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及時除治的,應當下達限期除治通知書,責令除治;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除治的,由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組織代為除治,費用由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承擔。
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防治林業有害生物,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檢疫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對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構成危害或者威脅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括喬木、灌木、竹類、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藥材、干果、盆景和其他林產品。第三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科學防治的原則,實行 *** 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檢疫御災、防治減災體系,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林業協會、專業合作社、林業生產經營者等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檢驗檢疫、防治督查以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務培訓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六條 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做好其所屬或者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預防和治理工作。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各級人民 *** 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公眾防御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意識和能力,拓展公眾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途徑。
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部門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預 防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地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科學布局測報站(點)、配備專(兼)職測報員,完善測報 *** ,組織開展監測預報工作。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對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及時組織專項調查,并向本級人民 *** 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普查、調查情況。第十條 國有森林、林木由其經營管護單位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鄉鎮林業工作站組織開展監測;未設立林業工作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相關機構開展監測。
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植物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第十一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發布林業有害生物短、中、長期趨勢預報,及時發布重大或者突發林業有害生物預警信息,并提出防治建議或者方案。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禁止偽造、篡改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
氣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監測林業有害生物所需的公益性氣象服務。廣播、電視、報刊、 *** 等媒體應當無償刊播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納入造林綠化設計方案和森林經營方案,科學配置造林綠化樹種,推廣良種壯苗和抗性樹(品)種。對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常發區,實施以營林措施為主,生物、化學和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
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優先選用優良鄉土樹種,采用混交栽植模式,適地適樹適種源造林。
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第十三條 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以及古樹名木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或者林木,由縣級以上人民 *** 劃定公布為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并督促有關單位制定防治預案。
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管護制度,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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