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查詢一個鑒定機構是否具有司法鑒定資質
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就是符合實驗室資質認定、檢查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司法鑒定管理文件等相關要求,適用于具有實驗室性質或者具有檢查機構性質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認定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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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審查你可以到各省市司法行政部門查詢該地區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各省市都有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上面記載著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核定執業類別和業務范圍,
司法鑒定人不得承攬司法行政機關核定執業類別和業務范圍以外的司法鑒定業務,對超出自身專業能力的待鑒事項不得發表鑒定意。
擴展資料林業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審查;
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接受委托人鑒定委托,遵循法律規定的方式、 *** 、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機構。
或者說,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接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活動的專門單位。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未經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鑒定事項有關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本通則規定實行回避。”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對于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林業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審查;有違反司法鑒定行業規范行為的,由司法鑒定行業組織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鑒定人有違反本通則或者所屬司法鑒定機構管理規定行為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鑒定的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 *** 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司法鑒定機構
申請司法鑒定機構的程序及條件
一、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林業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審查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林業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審查,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林業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審查的情況下林業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審查,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四、補充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 *** 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4)原鑒定結論與其林業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審查他證據有矛盾的(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六、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第四條 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活動依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第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制度。第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發展應當符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要求。第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合法、中立、規范、及時的原則。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組織所屬的司法鑒定人開展司法鑒定活動,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統一的司法鑒定實施程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第二章 主管機關第九條 司法部負責全國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國司法鑒定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評估制度和司法鑒定質量管理評估制度并指導實施;
(四)組織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實施程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等司法鑒定技術管理制度并指導實施;
(五)指導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引進與推廣,組織司法鑒定業務的中外交流與合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司法鑒定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工作;
(三)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管理評估和司法鑒定質量管理評估工作;
(四)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的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六)組織司法鑒定科學技術開發、推廣和應用;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辦理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工作。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監督指導司法鑒定行業協會及其專業委員會依法開展活動。第三章 申請登記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鑒定機構負責人、資金數額、儀器設備和實驗室、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等。第十四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三)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
(四)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
(五)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六)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第十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者身份的相關文件;
(三)住所證明和資金證明;
(四)相關的行業資格、資質證明;
(五)儀器、設備說明及所有權憑證;
(六)檢測實驗室相關資料;
(七)司法鑒定人申請執業的相關材料;
(八)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司法鑒定怎么申請
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流程如下:
1、提出委托申請;
2、司法鑒定機構審核材料,審核通過,受理委托;
3、鑒定;
4、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之一款的規定,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有哪些?
1、部門鑒定機構林業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審查,主要指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設立的與偵察、檢察、審判職能相適應的鑒定機構,基本上分為中央、省市、地市、區縣四級。其中,國家安全部、公安部、更高人民檢察院、更高人民法院設立的技術局或技術處等專門鑒定機構,還復核省市級鑒定部門呈送的疑難案件。而區縣級鑒定部門多數只有初步鑒定權,其鑒定結論須經上一級鑒定部門復核才能生效。
2、司法鑒定委員會,是一種打破部門界限,由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為紐帶的橫向聯合組織,其組織形式有國家鑒定委員會和地方鑒定委員會,這種組織形式正處于探索階段。
3、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主要是指鑒定科研機構和擁有較強鑒定技術力量與設備的高等院校設置的鑒定服務機構。如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華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鑒定中心、北京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西北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等就是負責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司法部首期批準的8家司法鑒定機構,主要任務是研究、開發、推廣新技術,接受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委托,開展鑒定業務和鑒定咨詢。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辦理 *** 犯罪案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對電子數據進行檢驗、鑒定,注重審查以下內容林業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審查:
(一)鑒定主體的合法性。包括審查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的資質,委托鑒定事項是否符合司法鑒定機構的業務范圍,鑒定人員是否存在回避等情形林業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審查;
(二)鑒定材料的客觀性。包括鑒定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充分,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與原始電子數據一致;
(三)鑒定 *** 的科學性。包括鑒定 *** 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 標準的選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四)鑒定意見的完整性。是否包含委托人、委托時間、檢材信息、鑒定或者分析論證過程、鑒定結果以及鑒定人簽名、日期等內容;
(五)鑒定意見與其他在案證據能否相互印證。
對于鑒定機構以外的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可以參照本條規定進行審查。
什么是司法鑒定機構資質
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即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所必備條件與完備的運行體系,并獲得了相應的前置審批許可后的從業資格。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有自己的名稱、住所;有不少于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建立并運行管理體系(該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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