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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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2)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證明材料復印件;申請單位性質,資本構成等基本情況證明材料;

(3)種子檢驗、加工等設施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4)種子檢驗、加工、貯藏等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5)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公司,申請農業部核發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育種機構情況說明;科研育種設施設備的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及實景照片;科研育種和品種試驗用地5年以上流轉協議復印件;

(2)育種人員的職稱(或學歷)證明材料及勞動合同復印件;

(3)申請之日前3年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復印件;

(4)品種審定證書或者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具有品種自主生產經營權的證明;申請之日前3年申請許可作物的種子經營量、經營額及占全國市場份額的說明及相關證明;自主知識產權品種的種子經營量、經營額說明及相關證明;

(5)申請之日前3年的種子生產基地證明材料,包括制種地點(具體到村)、制種面積、基地村(組)聯系人和受委托制種人 *** 表,以及10份制種合同的復印件,或者土地流轉協議復印件;

(6)健全的售后服務體系證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務制度和售后服務 *** 建設情況等;

(7)有效期屆滿前重新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原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種子生產經營和科研育種情況的證明材料。

申請從事轉基因業務的農作物種子經營經營許可證的,還應提供專職管理人員的證明、擬經營品種的審定證書、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況介紹等材料。

設立中外合資種子企業的,還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申請書;

(2)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3)設立外商投資種子企業的合同、章程;

(4)合同、章程的批準文件及審批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5)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6)其他應提交的證書、文件。

審核機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并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具備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核發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核發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核發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核發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考察。

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可以申請辦理,受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1、根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2、生產經營者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3、根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

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

(二)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

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擴展資料: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 *** 網-《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種子法規定,有資質的公司可以授權沒有資質的公司或個人生產經營種子嗎?

有資質的公司可以授權沒有資質的公司或個人生產經營種子,但被授權公司或個人必須有其書面委托,在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后,在其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內生產、代銷種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如下: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為全國。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四十一條 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

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

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 *** 。

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

一、核發權限: (一)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權限: 1、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2、其他林木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 1、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金達到2000萬元的單位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家林業局核發。

2、林木良種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3、其他林木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申領條件 (一)申請領取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2、無檢疫性病蟲害; 3、具有按照有關標準、規定建立或者確定的種子園、母樹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種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產、檢驗設施和資金; 5、具有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生產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曬場、種子加工和烘干設備、貯藏設施,包括種子庫、種子風選和精選機等; 2、具有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申請林木良種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除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經省或全國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或認定通過并公告的主要林木良種的繁殖材料; 2、具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二)申請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 2、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3、具有必要的經營設施; 4、具有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經營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種子加工和烘干設備、貯藏設施,包括種子庫、種子精選機、種子包裝機等; 2、具有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申請林木良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需具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單位申請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除具備第十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資金在2000萬元以上; 2、有固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種子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三、申報材料 (一)申請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生產用地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材料、采種林分證明及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3、林木種子生產、檢驗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4、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清單、照片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申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或者國家林業局品種權 *** 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申請林木良種的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

(二)申請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材料; 3、林木種子加工、包裝、貯藏設施設備和種苗檢驗儀器設備的清單、照片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4、林木種子檢驗、貯藏、保管等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申請林木良種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國家或者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的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

申請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自有品種的證明或者選育目的品種情況介紹。

申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具有林木種子進出口貿易許可的證明。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該具備什么樣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自分別確定的其個人辦林業種子資質他1至2種農作物。除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須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之外個人辦林業種子資質,其個人辦林業種子資質他農作物不用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法》規定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個人辦林業種子資質

(二)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個人辦林業種子資質

(三)具有與種子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

(四)具有相應的專業種子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從事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資金、設施和技術力量等方面應達到的條件,農業部將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另行規定。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植物品種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被授予品種權的)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種子生產許可證是對種子生產資格的確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是具備以上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參與種子市場的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