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驗收那點事兒:規劃驗收知多少?
因為許多業主和購房者非常關心樓盤是否通過綜合驗收、能否順利拿到產權證等問題。從今天開始,阿飄將普及與綜合驗收有關的法律、法規等知識,推送給業主們。希望業主們在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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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糾正一下:綜合驗收前應通過規劃核實、通過規劃核實、通過規劃核實,不是規劃驗收。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其次,業主朋友們會問:阿飄,為啥題目寫規劃驗收啊?因為阿飄也很無奈啊!大部分業主不知道規劃核實才是正解啊!
好啦,書歸正傳。
根據《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款
建設工程未經規劃核實或者未通過規劃核實的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那么,規劃核實到底有哪些要求?
根據市規劃局發布的 《海口市建設項目規劃核實申報審批表》 (點擊藍色字體查看原文),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位等指標應符合 《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點擊藍色字體查看原文)。
其中, 住宅類型按層數劃分為:1~3層為低層;4~6層為多層;7~9層為中高層;10層及以上為高層。
以高層住宅停車位舉例,
1、一座總戶數為250戶的拆遷安置高層住宅汽車停車位為125車位,自行車及摩托車停車位為500車位;
2、一座總建筑面積約為35000㎡的單元式高層住宅汽車停車位為350車位,自行車及摩托車停車位為350車位;舊城改造項目汽車停車位為175車位,自行車及摩托車停車位為700車位;
3、總戶數為250戶的獨立式及聯排式住宅汽車停車位為500車位。
如果開發商沒達到要求,無法申請規劃核實。
此外,根據《海口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辦法》第十四條之一款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手續時,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配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項目不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并向建設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未經規劃核實或者未通過規劃核實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如果開發商沒達到這一條要求,也無法申請規劃核實。
以下是海口市規劃局負責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的主管部門聯系方式,業主們可以咨詢各自樓盤所屬區域的主管部門啦!(簡單、粗暴)
秀英分局:0898-68916326
龍華分局:0898-66768624
瓊山分局:0898-65800991
美蘭分局:0898-66275955
最后,附上一份民事案件鏈接:
1、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瓊01民終83號
以上。
edit by Apiao
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
2、 《海口市建設項目規劃核實申報審批表》
3、 《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4、 《海口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辦法》(2014年11月2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2021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做好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和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全部為規劃區。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和相關城鄉建設活動。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鄉、鎮域規劃,村莊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和專項規劃。第三條 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是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
北京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依據城市戰略定位,體現為中央黨政軍領導機關的工作服務,為國家的國際交往服務,為科技、文化和教育發展服務,為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服務的要求。第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本市建立以城市總體規劃為統領、多規合一的國土空間規劃管控體系,統籌各級各類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實施遇有重大事項,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經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第五條 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實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為重點的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優化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嚴格控制城市規模;加強城鄉統籌,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完善城市治理體系,加強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第六條 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剛性約束條件,注重減量集約,嚴守人口總量上限、生態控制線、城市開發邊界,劃定集中建設、限制建設和生態控制區域,實現全域空間管制,提升首都功能,優化產業結構,改善生態環境,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動城市有機更新,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以及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尊重城市的歷史與文化,強化首都風范、古都風韻、時代風貌,完善保護實施機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完善涵蓋老城、中心城區、市域和京津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系。第八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市人民 *** 領導本市的城鄉規劃工作。區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鄉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街道辦事處在區人民 *** 的領導下配合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參與轄區設施規劃編制、建設和驗收。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城鄉規劃工作。市、區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部門間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九條 本市應當創新治理模式,通過調控引導、行政許可、公共服務、聯動監管、實施評估等多種方式,提高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第十條 本市應當加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經濟社會、文化遺產資源、各類設施和地理空間數據庫的建設;建立涵蓋規劃編制成果、建設工程審批、工程竣工驗收等內容的規劃國土空間數據庫,建立各有關主管部門之間,以及與中央和國家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第十一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 *** (以下統稱執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第十三條 本市應當完善規劃公眾參與機制,暢通多元主體參與規劃渠道。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應當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本市應當完善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認真研究相關意見和建議,及時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公眾反饋。
規劃驗收應具備哪些條件
規劃驗收應具備的條件(以湖北省為例):
1、主體及配套工程建設完成;
2、建筑物外墻裝修完畢,地面達到硬化要求
3、用地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拆除完畢。
擴展資料:
驗線的程序
(一)驗線的受理
1、驗灰線:建設單位持驗線申請單及所需要的全部圖件,向規劃局收件窗口申報驗線。對圖件資料合格的,受理申報并在一個工作日內將材料轉送驗線組。
2、驗±0:建設單位在具備驗±0條件時,直接向窗口提出申請。窗口受理后在一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轉送驗線組。
(二)現場測量
驗線經辦人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安排市規劃局指定的測繪單位組織現場核驗。
(三)審核與簽發
驗線經辦人在現場核驗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初審意見(同期驗線10幢以上的,每超過5幢增加1個工作日)。根據驗線成果的審核意見,驗線負責人在2日內提出驗線審定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規劃驗線
南京市規劃局的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財務處)
⑴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系;
⑵負責局機關文秘事務;
⑶負責局機關 *** 工作;
⑷負責局機關后勤管理工作;
⑸負責局系統財務管理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綜合管理處
⑴負責規劃管理審批的日常運轉和協調;
⑵負責市、局重要工作目標任務的分解、督察、考核,負責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服務的對內扎口管理工作;
⑶負責扎口規劃管理審批收發件管理工作,負責規劃管理審批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
⑷負責扎口局信息化管理工作;
⑸負責牽頭局政務公開、 ***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規劃編制處
⑴負責扎口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⑵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城市規劃編制計劃和任務下達,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城鄉規劃編制經費計劃;
⑶負責組織制定城市規劃編制的制度規范和編制技術標準,負責扎口城市規劃編制成果的管理,負責扎口城市規劃編制(交通市政類除外)的公示工作;
⑷負責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層面和跨分局范圍的各類城市規劃(交通市政類除外),負責組織開展城市規劃的戰略及政策研究;
⑸協助做好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計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相關的專項、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
⑹負責城市規劃行業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南京歷史文化名城研究會、南京市城市規劃協會的聯系指導工作;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縣鎮規劃處(城鄉統籌處)
⑴負責扎口有關統籌城鄉規劃和村鎮規劃編制工作;
⑵負責組織制定全市村鎮規劃的編制計劃和任務下達;
⑶負責組織制定村鎮規劃的制度規范和編制技術標準,負責組織統籌城鄉的相關政策研究;
⑷負責扎口村鎮規劃編制(交通市政類除外)的公示工作;
⑸負責指導、配合各縣編制縣域和縣城總體規劃,指導、推動各郊區、縣編制各類村鎮規劃和涉及村鎮的專項規劃;
⑹負責各縣轄區內需市規劃局審批的市權以上重大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和郊區村鎮規劃管理工作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用地規劃處
⑴負責扎口規劃選址、用地的管理及綜合協調;
⑵負責組織規劃選址、用地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范的制定;
⑶負責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服務的對外扎口管理工作;
⑷負責跨區域項目選址和用地(市政類除外)的辦理;
⑸負責扎口招拍掛用地和儲備用地所涉市規劃局職責范圍內事項的管理;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市政規劃處
⑴負責扎 *** 通市政工程規劃管理工作的管理及綜合協調;
⑵負責組織涉及交通市政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范的制定;
⑶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層面和跨分局范圍的交通市政類城鄉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城中、城南地區和其它管轄范圍內的交通市政類城鄉規劃,協助做好其它相關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扎 *** 通市政類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示工作;
⑷負責城中地區、城南地區和跨區域的交通市政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⑸協助做好管轄范圍內涉及交通市政工程的規劃監察和規劃驗收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測繪管理處(南京市測繪管理辦公室)
⑴負責組織制定全市測繪發展的規劃、計劃和任務下達,組織制定測繪專項經費計劃;
⑵負責綜合供圖的管理及測繪成果的動態更新工作;
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測量的管理工作;
⑷負責測繪成果的審批和管理,負責測繪產品的質量監督及公開版地圖、公開展示地圖負責等多種專題圖編制的監督指導,協助做好全市地籍、房產測繪規劃的編制工作;
⑸負責全市測量標志的檢查、維護及對測繪違法行為的查處;
⑹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工作;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法規與監督處
技術法規方面職責:
⑴負責組織研究起草有關城鄉規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負責規劃審批中建筑管理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范的制定;
⑵負責扎口規劃管理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管理;
⑶負責城市規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規劃委托審批事項的辦理和監督檢查;
⑷負責局行政復議、應訴和聽證工作;
⑸負責規劃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的科研和業務調研管理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規劃監察方面職責:
⑴負責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規定的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⑵負責涉及批后監督及違法建設查處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范的制定;
⑶負責扎口規劃驗線、驗收工作的管理,負責城中地區的規劃驗線、驗收工作;
⑷負責扎口規劃管理審批公示工作;
⑸負責市城市建設管理規劃監察大隊的業務工作指導和檢查;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九)人事教育處
⑴負責局黨組的有關工作;
⑵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⑶負責局系統干部管理和局機關人事、外事管理工作;
⑷負責局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⑸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南京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總工程師辦公室)
⑴承擔南京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規劃委員會及專家會議的組織;
⑵負責協調與南京城市雕塑指導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⑶負責市 *** 重大項目規劃審批會的組織工作;
⑷負責局規劃項目審批會議的組織工作;
⑸負責局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各類專家評審會議的組織工作;
⑹完成總工程師交辦的有關工作;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一)機關黨委
⑴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
⑵負責局機關思想作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⑶負責組織局機關的政治理論學習和局黨組中心組學習,扎口制定全局學習制度和計劃;
⑷負責局機關宣傳和對外新聞發布工作;
⑸負責牽頭局網站和城市規劃展覽館管理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二)監察室
承擔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和局黨組布置的各項紀檢監察任務。
⑴負責紀檢監察案件的查辦和 *** 舉報的核查工作;
⑵負責機關黨風、黨紀、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組織制定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規章制度;
⑶負責局系統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規劃管理審批案件的監督檢查工作;
⑷負責牽頭局系統的政風行風建設工作;
⑸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三)城中直屬分局
負責鼓樓、玄武、下關、白下、秦淮區的規劃管理工作(河西地區除外)。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 *** 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交通市政類除外),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下稱“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交通市政類除外),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驗收、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四)城東直屬分局
負責棲霞區和仙林地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 *** 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五)城南直屬分局
負責雨花臺區的規劃管理工作(河西地區除外)。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 *** 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交通市政類除外),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交通市政類除外),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六)河西直屬分局
負責河西地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 *** 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七)江寧直屬分局
負責江寧區的規劃管理工作(仙林地區的除外)。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 *** 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八)浦口直屬分局
負責浦口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 *** 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九)六合直屬分局
負責六合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 *** 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貴陽市城鄉規劃監察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監督管理,規范城鄉規劃行政監察,確保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監察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劃監察”,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依法對本轄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執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強制性規定、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 市、區(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滿足該項工作需要。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規劃監察機構負責市轄各區和市人民 *** 確定區域城鄉規劃監察的具體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行使有關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城市管理、水利、公安、消防、園林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察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執法與管理服務和處罰與教育疏導相結合,注重社會效果。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鄉規劃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以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城鄉規劃編制的相關標準、規范。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具體的規劃監管方案,實行日常不定期跟蹤巡查和施工進度階段檢驗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接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區域進行重點跟蹤巡查城鄉規劃編制成果的驗收: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觀地帶城鄉規劃編制成果的驗收;
(二)黨政機關、學校及重點工程項目周邊;
(三)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
(四)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城鄉規劃編制成果的驗收他區域。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載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主要規劃技術指標、有關強制性內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為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至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內如有損壞或者丟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重新 *** 。
公示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者軍事秘密等內容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的下列施工階段完工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各階段的規劃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階段施工:
(一)建設工程:在基礎完工、首層封頂、標準層封頂、頂層封頂等階段;
(二)個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線、基礎完工、頂層封頂等階段。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劃檢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規劃檢驗,并出具規劃檢驗結果證明文件:
(一)對建設工程和個人建房的基礎實施情況;
(二)建設項目標準層封頂后對該層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狀,個人建房頂層封頂后對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狀;
(三)竣工核實前檢驗,對建設項目的各項規劃指標、建筑造型、基礎設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設情況。
各階段的規劃檢驗結果是建設工程和個人建房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的重要依據,是申請竣工規劃核實提交的必備資料。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省、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規定進行竣工規劃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并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規定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規劃驗收由哪個部門驗收
法律分析:工程質量方面的驗收是當地質監站,消防驗收是當地消防局,環境驗收是當地環保局,防雷驗收是當地氣象局,還有節能驗收是當地的墻改辦、規劃局對實際建筑面積及層高的驗收。
1、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的規定完成工程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單位已取得 *** 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規劃、環保、城建等驗收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后,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編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后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3、整改通知書上面要求記錄質量監督站責令整改問題的書面整改記錄,系指工程是否存有不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其他一般質量問題,是否已整改完畢。
4、整改完成報告書要求詳細記錄整改完成情況,并由建設方簽字加蓋公章、主監員確認整改完成情況,若在工程驗收過程中,未有整改內容,也需要業主(監理)單位、簽字蓋章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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