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2021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編制城鄉規劃原則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編制城鄉規劃原則,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落實和細化甘肅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主導蘭州--西寧城市群的發展,應當體現蘭州--白銀都市圈的核心,應當體現省會城市的功能定位,應當體現本市“一心(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兩翼(蘭州新區和榆中生態創新城)多節點(紅古區、永登縣、皋蘭縣)”的城市空間布局。第四條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市、縣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以及鄉鎮規劃、村莊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圍繞都會城市、精致蘭州這條主線,并遵循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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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編制城鄉規劃原則

(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原則,合理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編制城鄉規劃原則

(三)區域協調發展的原則,疏解市區非中心城市功能,構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格局;

(四)社會公眾利益優先的原則,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確保公共空間、公共交通和公共配套優先;

(五)特色保護的原則,強化城市風貌保護,加強生態修復和城市修補,注重歷史文化的傳承與保護,塑造城市風貌特色;

(六)規劃管控的原則,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兼顧規劃的可操作性。第六條 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必要時根據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需要,經市人民 *** 批準,可以在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和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區設立或者相鄰區聯合設立適合規劃管理需要的派出機構。

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縣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本市城鄉規劃和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按照法定審批權限由審批機關辦理。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由市人民 *** 及相關職能部門代表、中心城區 *** 的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參照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設立。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制定。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鄉規劃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九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論證和公眾聽證制度,充分征求、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各級各類城鄉規劃及相關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當積極開展規劃研究,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增強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已經批準的規劃。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行政區劃調整等確需修改的,須先經規劃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并反饋。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二條 本市城鄉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提請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中心城區所轄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經區人民 *** 審查,報市人民 *** 審批;其中已經納入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的總體規劃。

編制城鄉規劃原則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在其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縣與鄉鎮城鄉規劃合并編制,也可以幾個鄉鎮為單元編制鄉鎮總體規劃,報共同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甘肅省人民 *** 對縣、鄉鎮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內容和程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什么是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編制城鄉規劃原則,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編制城鄉規劃原則,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編制城鄉規劃原則,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編制城鄉規劃原則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編制城鄉規劃原則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或者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規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鎮、鄉、村莊規劃,納入城市規劃;規劃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其他鎮、鄉、村莊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鎮、鄉、村莊規劃。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功能園區、工礦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綜合考慮人口、資源和環境因素,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加強城鄉水網體系、城鄉傳統風貌的保護,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符合上一層級城鄉規劃的要求。

市、縣(市)和鄉、鎮人民 *** 應當制定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并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實現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應當使用城市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基礎測繪資料。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條 城市、鎮的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上報審批:

(一)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四)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報送審批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 *** 審批。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涉及城鄉規劃的行業規劃時,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第十三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鎮的發展需要,有計劃、分區域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上報審批或者備案:

(一)哈爾濱市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二)縣級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批準后,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三)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