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2020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規范城市房地產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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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 *** 、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第三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 、抵押、出租,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第四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省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部門依照省人民 *** 規定的職權,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工作。

市、縣(市)人民 *** 房產管理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交易活動和不動產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稅務、發展改革、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與房地產交易有關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應當公開條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當事人。第七條 省人民 *** 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對國家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不得繼續收取或者改變名稱變相收取。市、縣(市)人民 *** 及其財政、發展改革、房產、自然資源等部門不得自行設定房地產交易管理收費項目。對房地產交易服務收費項目應當按宗收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在受理房地產交易登記申請的場所予以公示。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有權拒絕不合法的收費。第八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 *** 應當制定具體辦法,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費,鼓勵和支持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第二章 房地產 *** 第九條 房地產 *** ,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產交換;

(拍物二)以房地產抵債;

(三)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四)企業被收購、兼并或者合并,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第十條  *** 房地產,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地產 *** 當事人簽訂書面 *** 合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網簽備案手續。

(二)當事人持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契稅完稅憑證、當事人合法證明、 *** 合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

(三)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對符合前滲賀拿項規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符合登記條件的,核準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 *** 的房地產,不得 ***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為獨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 *** ,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共用部位不得單獨分割 *** 。第十二條 現售商品房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具有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

(六)拆遷安置方案已經落實;

(七)供水、供電、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八)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叢搭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持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商品房預售方案,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預售商品房。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放信息,并免費提供查詢服務。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商品房銷售必看

本文將為大家介紹商品房銷管理辦法,下旦歷面一起來看看都有哪些規章制度。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銷售條件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兄遲老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羨升分割拆零銷售。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第三章?廣告與合同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 *** ;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第十九條?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按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并約定建筑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筑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筑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銷售 ***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 *** 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 *** 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條?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 *** 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條?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于《規定》中確定的更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規定》中確定的更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 *** 銷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 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售后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方式銷售商品住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登記的房屋面積。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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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單位由丁級資質申請升入丙級資質的問題

1、原有的業務范圍還要再先笑舉脊一遍。不然就給取消測繪資質手冊了。

2、工測可以都選。超出級別的測繪資質手冊,審批時會有人去掉的。

3、可以動測繪資質手冊,碰滲也可以不動。更好是換成新的測繪資質手冊,沒啥影響。

4、國家測繪局網站上有資質分級標準,測繪資質手冊你們省也有,仔細看看。可以避免一些答答錯誤。

工程勘察專業類勞務類工程測量乙級能從事什么測量 工程勘察專業類勞務類工程測量乙級能從事%

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

一、總 則

(一)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原則,結合工程勘察行業技術要求的特點,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行業管理體制以及工程勘察單位體制改革的實際需要制定本標準。

(二)工程勘察資質范圍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和工程測量等專業,其中巖土工程是指1.巖土工程勘察,2.巖土工程設計,3.巖土工程測試、監測、檢測,4.巖土工程咨詢、監理,5.巖土工程治理。

(三)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是核定工程勘察單位工程勘察資質等級的依據。

(四)工程勘察資質分綜合類、專業類和勞務類。綜合類包括工程勘察所有專業;專業類是指巖土工程、水文地質盯液桐勘察、工程測量等專業中的某一項,其中巖土工程專業類可以是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測試監測檢測、咨詢監理中的一項或全部;勞務類是指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等。

(五)工程勘察綜合類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類資質原則上設甲、凱坦乙兩個級別,確有必要設置丙級勘察資質的地區經建設部批準后方可設置專業類丙級;工程勘察勞務類資質不分級別。

二、分級標準

(一)綜合類

1.資歷和信譽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3個主專業中有不少于2個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資歷,是行業的骨干單位,在國內外同行業中享有良好信譽。

(2)至少2個專業分別獨立承擔過本專業甲級工程(參見附表1)專業任務不少于5項,其工程質量合格、效益好。

(3)單位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并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工商注冊資本金不少于 800萬元人民幣。

2.技術力量

3個主專業中不少于2個專業各有能力同時承擔2項甲級工程任務,每專業至少有5名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干和級配合理的技術隊伍。在國家實行注冊巖土工程師執業制度以后,巖土工程專業至少有5名注冊巖土埋空工程師。

3.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

有足夠數量、品種、性能良好的室內試驗、原位測試及工程物探等測試監測檢測設備或測量儀器設備,或有依法約定能提供滿足專項勘察、測試監測檢測等質量要求的協作單位。應用計算機出圖率達100%。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

4.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產經營、財務會計、設備物資、業務建設等管理辦法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并能有效地運行。

5.業務成果

(1)近10年內獲得不少于3項國家級或省部級優秀工程勘察獎;

(2)主編過1項或參編過3項國家、行業、地方工程勘察技術規程、規范、標準、定額、手冊等工作。

(二)、專業類

1.甲級

(1)資歷和信譽

①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資歷,近5年獨立承擔過不少于3項甲級工程勘察業務(工程勘察甲級項目劃分見附表1);

②具有法人資格,單位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有相應的經濟實力,注冊資本不少于150萬元。

(2)技術力量

有能力同時承擔2項甲級工程專業任務。至少有5名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其中有2名可以是從事本專業工作10年以上的中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干和級配合理的技術隊伍。在國家實行注冊巖土工程師執業制度以后,巖土工程專業至少有5名注冊巖土工程師,單獨從事巖土工程勘察的、巖土工程設計的、巖土工程咨詢監理的至少有3名注冊巖土工程師。

(3)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

有足夠數量、品種、性能良好的從事專業勘察的機械設備、測試監測檢測設備或測量儀器設備,或有依法約定能提供滿足專業勘察和測試監測檢測等質量要求的協作單位。應用計算機出圖率達100%。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

(4)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產經營、財務會計、設備物資、業務建設等管理辦法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并能有效地運行。

(5)業務成果

主專業(主要是指巖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單位近10年內獲得不少于2項國家或省、部級優秀工程勘察獎;或參加過1項國家級、行業、地方工程勘察技術規程、規范、標準、定額、手冊等編制工作(該項內容作為評價單位技術水平的參考,下同)。

2.乙級

(1)資歷和信譽

①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資歷,獨立承擔過不少于3項乙級工程勘察業務(工程勘察乙級項目劃分見附表2);

②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社會信譽較好,有相應的經濟實力,注冊資本不少于 80萬元。

(2)技術力量

有能力同時承擔2項乙級工程專業任務。至少有3名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其中有1名可以是從事本專業工作10年以上的中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干和級配合理的技術隊伍。在國家實行注冊巖土工程師執業制度以后,從事巖土工程勘察的、巖土工程設計的至少有2名注冊巖土工程師。

(3)技術裝備和應用水平

有一定數量、品種、性能良好的從事專項勘察的機械設備、測試監測檢測設備或測量儀器設備,或有依法約定能提供滿足專業勘察和測試監測檢測等質量要求的協作單位。應用計算機出圖率達80%,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場所。

(4)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產經營、財務會計、設備物資、業務建設等管理辦法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地運行。

(5)業務成果

巖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諸專業近10年內獲得不少于1項國家級或省、部級、計劃單列市工程勘察獎(含表揚獎)。

3.丙級

(1)資歷和信譽

①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資歷,獨立承擔過不少于3項丙級工程勘察業務(工程勘察丙級項目劃分見附表3);

②具有法人資格,單位有社會信譽,有相應的經濟實力,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

(2)技術力量和水平

有編制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名,從事本專業工作不少于5年的中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干不少于4名;有配套的技術人員,工程質量合格。

(3)技術裝備和應用水平

有一定數量、品種、性能良好的與從事專業任務相應的機械設備和測試監測檢測儀器設備或測量儀器設備。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應用計算機出圖率達50%。

(4)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產經營、財務會計、設備物資、業務建設等管理辦法和完善的質量保障體系

并有效地運行。

(三)勞務類

(1)資歷和信譽

①具有3年以上從事與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相關的勞務工作資歷;

②具有法人資格,有一定的社會信譽,有相應的經濟實力,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巖土工程治理不少于100萬元。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

(2)技術力量

有符合規定并簽定聘用合同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等技術骨干。

(3)技術裝備

有一定數量、品種、性能良好的與從事承擔任務范圍所需的相應儀器設備。

(4)管理水平

有相應的生產經營、財務會計、設備物資、業務建設等管理辦法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地運行。

三、承擔任務范圍

(一)—一綜合類工程勘察單位承擔工程勘察業務范圍和地區不受限制。

(二)—一專業類甲級工程勘察單位承擔本專業工程勘察業務范圍和地區不受限制。

(三)—一專業類乙級工程勘察單位可承擔本專業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項目(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項目見附表),承擔工程勘察業務的地區不受限制。

(四)—一專業類丙級工程勘察單位可承擔本專業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項目(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項目見附表),承擔工程勘察業務限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行政區范圍內。

(五)—一勞務類工程勘察單位只能承擔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等工程勘察勞務工作,承擔工程勘察勞務工作的地區不受限制。